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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萍|平台经济领域的温和性反垄断规制:以父爱主义和母爱主义为指引
发布时间:2022.07.20    新闻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浏览次数:

王亚萍

温州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要目

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的父爱主义

二、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的母爱主义

三、“父爱+母爱”的温和性反垄断规制的三元结构

四、结语

我国的反垄断法律目前已经具有一定的技术化特征,但常常以蛮横霸道、正色厉声的角色出现,忽视了对个体细致入微的关怀。环境影响个体的成长,正如父严母慈的家庭环境总能培养出人格健全、品格优良的孩子,而法治生态环境反垄断规制父爱与母爱的相得益彰则有助于互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遵循“用硬性父爱态度规制强者,用柔和母爱态度规制弱者”的生存保护法则,从价值、原则和规则三元结构为基本范式,建立一条平台经济领域“父爱+母爱”的温和性反垄断规制路径。

截至2020年底,我国价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197家,类型遍布即时通讯、视频播放、网络购物、搜索引擎、物流快递等各行各业,在2020年这个不平凡的一年,平台经济为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国内生产总值突破百万亿元,是我国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架重要的战斗机。目前整体来看,我国的平台经济市场呈现大中小平台同步发展,新平台不断涌进的趋势。平台经济领域已经从最初的一棵小树苗变成了一片绿色森林。有人的地方就有竞争,有市场的地方就有优胜劣汰,平台经济领域亦是如此,平台经济是一个“无创新,便死亡”的动态竞争经济,低市场准入门槛、高利润收入使得其竞争性比实体经济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平台“封禁”、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等垄断行为肆无忌惮,国家对此也发出了强监管的预警,“强化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是一句随口而来的口号,而是落入实处的行动。2021年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十起违法事实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4月10日,阿里巴巴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被处182.28亿元罚款,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反垄断机构“执法必严”的决心为平台企业敲响警钟,甚至于仅在“小众领域”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也战战兢兢。

在平台经济领域,国家作为一个家长,拿起了鞭子,抽打着违法乱纪之企业,鞭策着平台经济领域每一个主体的心,这波严监管、强监管的反垄断执法,真的有利于平台经济领域健康发展吗?国家铁面无私、不留情面的执法态度,真的有利于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吗?如果政府在平台经济领域呈现出“全能型政府”的“硬父爱主义”态度,这势必会抑制平台经济的发展,如果政府一味地宽容忍让,呈现出“包容型政府”的“母爱主义”态度,垄断等反竞争现象定会导致平台经济市场乌烟瘴气。政府应该如何管制平台经济市场?以何种姿态去规制平台经济市场的反垄断行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有利于政府自身的健全发展,更有利于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

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的父爱主义

法律父爱主义是伴随着国家治理功能的增强和对消极自由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个体正义等社会问题的反思而逐步兴起,属于舶来品,又称为法律家长主义。

从文字表面就可得知,其意指法律应当像父亲对待自己的儿子一般来对待社会大小事务,属于一种中性的表达。汤姆·波尚将父爱主义解释为,一个人的自主为他人所为行为的限制,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因为能被证明是对受限制人的帮助而具备正当性。由此可见,法律父爱主义的目的就是在增进或满足公民(或相对人)的福利、需要和利益的同时要在措施上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即通过恰当适度地限制和干预自由选择权来增进或满足公民的福利。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有秩序的社会,自由的社会,公正的社会,也必须是高效的社会。对于市场经济而言,干预尤为重要,正如凯恩斯主义所认为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灵活偏好规律”的存在注定了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干预。

在西方,法律父爱主义分为软法律父爱主义和硬法律父爱主义,两者的区别就是政府的干预范围的不同。软法律父爱主义只对受到削弱的决定,即“强制行为、虚假信息、不理性行为、隐瞒行为、不成熟行为”的结果进行限制和干预。正如范伯格所说:软父爱主义保护当事人不受“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的选择”的危害。软父爱主义不是阻碍自治,而是实际上保护和提升自治。而硬父爱主义则是指主张政府在其管理的某些事务中,完全不顾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仅从政府本位出发,出于增加当事人的利益或者使其免受伤害的善意考虑,限制其自由和自治的行为。由此可见,政府干预的目的越是为了其个人私利则父爱主义越弱,越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则父爱主义越强。本文所论及的法律父爱主义仅仅指的是硬父爱主义,因为笔者认为基于平台经济市场蓬勃发展的大背景和反垄断法自2018年颁布以来的“强监管”态势,都是行政机关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行为规制采取“硬性父爱态度”强有力的理由。行政机关是平台经济市场之外的旁观者,但此旁观者未必清,若是采取“软性父爱态度”,只对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受到削弱的行为采取措施,而不是对整个平台经济市场大环境予以综合考虑,难免不会因小失大,有违竞争法的整体经济效益价值,而且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价值取向,平台经济的监管规制更是要考虑社会公共整体利益。

父爱是严厉的

父亲对犯错的孩子要么不予追究,追究则言必行、行必果。父爱倾向于奖善惩恶,订立规矩,提出要求,指望服从。父亲不怒自威的震慑力在时刻提醒、震慑着孩子的顽劣性,以免其触犯底线。“只要有人在我身后低沉地说一声:你爹来了!我就会打一个寒战,脖子紧缩,目光盯着自己的脚尖,反垄断规制的父性主要体现在其严厉性。所谓严厉性主要体现在制裁态度和行为。

美国是世界上实施反垄断政策的国家之一,谢尔曼法对全球的反垄断政策具有引领性的价值,该法尊崇哈弗学派的工业组织理论,开启了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的先河,并且,其所倡导的本身违法原则也是充分体现了严厉的父爱态度。由此可见,严厉的父爱是反垄断政策的固有态势。对于我国2018年才开始实行的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就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以“严厉”的形象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立威立足,尤其是在“强化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口号发出后,2021年2月,全球第一部由官方正式发布的专门针对平台经济的系统性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2021年 3月 15日下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中,习近平强调,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反垄断法凭借其严厉形象整治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风气、维护平台经济市场自由竞争秩序。

严厉的父爱态度简化了反垄断法的适用程序,节约了执法成本,增加了执法力度,但是与此同时,却也有很多弊端。首先,最明显的劣势就是对新兴的平台经济市场的发展是一种强烈的打压,使得许多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市场中过着心惊胆战的生活,有的甚至尚未崛起就已自取灭亡;其次,结构主义维护竞争的市场结构有时同规模经济会发生矛盾,限制规模经济的发展,纵观全球采取垄断结构主义的国家都因为对垄断结构规制严厉态度,严重影响了日本的经济振兴,最后不得不转变态势;最后,本身违法原则的严厉制裁会给反垄断法律制度内部带来巨大的混乱,尤其是对于当前的平台经济市场,在传统的反垄断类型判断思路、传统的反垄断规制路径等无法直接适用的前提下,严厉的父爱必定导致执法的不合理。压抑个性、舍异求同的结果将造成“大众的平庸”,一个普遍平庸的社会,将不会带来任何生机,个人的个性一旦遭到矮化,国家亦难期伟大,因为“小的人不会成就大的事”。总之,严厉的垄断制度会导致平台经济市场产生非效率,也必然会出现“倒掉脏水的同时连同孩子一起泼掉”的缺陷。

父爱是宏观上的引领指导

“男耕女织”“男主内、女主外”之所以被绵延至今,就是基于男女性格的迥异,“粗狂”“粗线条”“理智”都是男人的代名词,虽说父爱也有细腻一面,但是最常见的形容就是“父爱如山”,父亲在生活中往往是人生路上的引领人,他的爱像大山一样,高大、坚定、雄浑,因此反垄断规制的父性还体现在其引领力,主要是指宏观层面上的引领指导。

孙中山先生说:“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国家介入平台经济领域个体的自治空间并不是为了彰显公权的权威势力,而是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整体利益为重要目的,实质是保护平台经济领域的自治能力,充分体现良善价值层面的内在要求。“法律不理琐事”,国家政府站在平台经济领域之上,俯视这个市场,进行大方针的引领,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经济自由稳定的竞争秩序,而对于市场角落里波澜不惊的反竞争行为,大致忽略不计。如果不明确政府反垄断规制中这份父爱的宏观引领力动机,必然会导致规制过程中司法执法的混乱,继而导致平台经济领域的混乱和虚伪。唯有宏观引领的法律父爱主义有利于统领整个平台经济市场,发挥塑造市场个体良善的作用,进而塑造市场整体良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性在于理性,“理性的沉思的活动”是“人的最完满的幸福”。他说:“对于人,符合于理性的生活就是最好的和最愉快的,因为理性比任何其他的东西更加诗人。因此这种生活也是最幸福的。”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或者是它可以组织经济发展沿着既定得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这种情况下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造成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政府并不是全能政府。最关键的是,基于哈耶克所说的“知识困境”,其作为激烈竞争战争的场外人物,未必能获悉、了解和清楚平台经营者理性缺失的根本原因、缺失程度和缺失类型。即便是部分知悉,严厉父爱态势下的“一刀切”规定也难以与变幻莫测的平台相适应。尤其是平台经济市场是一个变动幅度很大的市场,平台经营者的经营偏好变动不居,其影响因素繁冗复杂,具有“知识困境”的政府若是仅仅站在宏观角度,采取宏观引领的父爱态度去规制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使得其难以对市场个体雨露均沾,则势必会导致滥杀无辜,一棒子打死所有的结果就是“阻止了一个人充分运用他的思考能力”,这也必然会影响平台经济市场的发展,即便政府的这一行为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任何主体都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仍然可能“造成远期的后果,因为它削弱了行为者贡献于社会的能力或者制造了需要他人来承担的代价。”正如诺斯曾说:“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二、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的母爱主义

正如家庭教育,虎爸的棍棒底下未必都是孝子,有时往往适得其反,出现逆子。健康的家庭应当是刚柔相济、阴阳调和、父严母慈的环境。在深沉的父爱与柔软的母爱的包围下,孩子才可以健康快乐地茁壮生长、塑造一个健全的人格。“推动世界的手是推动摇篮的手”,唯有将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浸润在母爱之中,才会获得生生不息的力量。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法律亦是如此。

母爱是包容的

犹如母亲对做错事的孩子总是怀着包容的心,反垄断法应给予平台经济领域的“子民”以适当的呵护与包容。目前是法治畅行的时代,亦是平台经济高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镇守在反垄断规制疆界的最后守护者,更是作为平台经济领域发展的基本边防线,反垄断法更应该秉持一种包容谦和的姿态,对于闯进平台经济领域的“子民”做到宠辱不惊、静观其变,就如母亲的巴掌不轻易伸向闯祸的孩子。

前期,美国过度崇拜哈弗学派,导致循规蹈矩的美国铝公司被其“占有市场份额的90%”的结果所累而受到反垄断制裁,成为“大的就是坏的”教条的牺牲品,严重打压了美国企业的发展和经济能力的提升,之后,美国开始反省其严厉的反垄断政策,正如美国司法部副部长所主张的:法律打击的不是垄断,而是滥用垄断。由此可见,反垄断规制对垄断现象开始展示其柔和包容的母爱态度,从崇拜哈弗学派的工业组织理论到尊崇芝加哥学派的经济理论及产业组织理论,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模式,都表达了其浓厚的目的,尤其是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美国标准石油公式案”时创设的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条禁止的范围,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包容的母爱态度,而且更加具有灵活性。合理原则实际上是一种以经济利益比较为核心的原则,通过该原则对垄断行为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进行比较分析,以此来决定是否要适用反垄断制裁。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制裁态度和制裁行为从原本严厉的“父爱”逐渐转向柔和的“母爱”,甚至有些国家为了迅速发展经济,完全放任市场自由发展,以慈悲为怀、海纳百的态度应对反垄断的恶意竞争行为。

体现母爱态势的行为主义、合理原则等制裁行为的适用充分缓和了严厉父爱主义下对市场自身经济发展所施加的枷锁,使得反垄断制度可以恰当地适用除外制度,对部分并未破坏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予以豁免,充分协调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有利于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互相配合,共同构建良好、和谐的平台经济市场。但是母爱的包容必然会产生市场经济个体的傲娇性格,正所谓“慈母多败儿”“溺子如杀子”,温室里的花朵注定是经不起雨打风吹,平台经济是一个创新型市场,是一个“无创新、便死亡”的市场,若是一味地包容忍让,势必导致平台经济市场垄断现象肆无忌惮,无组织、无秩序的自由放任,注定会使市场变成一盘散沙,你争我斗、成王败寇,“马太效应”带来的是市场一时的繁华,更是一世的惨淡。

恰如著名思想家哈耶克所说:“重要的是政府活动的质,而不是量。一个功效显著的市场经济,乃是以国家采取的某些行动为前提的;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有助益;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容受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那类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但是,对于那些与自由制度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相冲突的政府行动,必须加以完全排除,否则自由制度将无从运行。因此,与一个较多关注经济事务但却只采取那些有助于自发性经济力量发展的措施的政府相比较,一个对经济活动较少关注但却经常采取错误措施的政府,将会更为严重地侵损市场经济的力量。”这里所表明的重要一点就是,“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之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

母爱是微观上的关怀备至

谈及女人,“心思细腻”“贤惠持家”“感性动物”都是女人的代名词。论及母亲,“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母亲在生活中往往是无微不至、体贴入微的人,母爱无边,她的爱像涓涓细流一般,细致、温和、暖心,因此反垄断规制的母性是细枝末节的关心体贴,是微观层面的关怀备至。休谟认为,激情绝对先于理性,本能绝对先于反思,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归结为情感的选择,而理性只是情感的奴隶。

政府亦是经济人,他的身份并非只有公权力的行使者,有时也是深入生活、扎根世俗的市场践行者,当他走进平民百姓之间,倾听百姓呼声,感受市场竞争,参与市场经营,这对他日后规制平台经济市场的反垄断现象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平台经济市场领域的竞争异彩纷呈,反垄断现象五花八门,许多经营者,本就因为“内卷”做着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事情,还有的经营者,选择“躺平”,静观竞争态势的同时坐收渔翁之利。如前所述,反垄断规制中若只是粗线条的考虑整体,而为从个体出发,势必会导致错杀滥杀现象,“秩序并非是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如果要真正规制平台经济市场的反垄断行为,维护其自由竞争稳定的市场秩序,政府就要做生活中的政府,要做飞入寻常百姓家的政府,要做如同母亲一般,细致入微的政府。

三、“父爱+母爱”的温和性反垄断规制的三元结构

反观我国自2008年才实施,至今已有13年的反垄断法,相较于互联网服务行业,过去十年的反垄断规制执法经验几乎从零开始,法律的稳定性使其难以适应经济模式的转变,但是法律的作用不是给司法者、执法者灌输教条主义思想,霍姆斯的“法律经验论”告诉我们法律来源于生活,甚至要高于生活。修改反垄断法已经提上日程,但是平台经济市场的竞争却愈发激烈,虽然相关部门并没有守株待兔、坐以待毙,而是响应强化反垄断的口号,主动出击,治理平台经济市场,一次次的利剑行动,对于这个新兴领域是利是弊?对此不敢妄加言论,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严厉父爱态度下的强监管是不利的,柔和母爱态度下的自由放任亦是不利的,唯有二者结合,相辅相成,才可相得益彰。

在理论上,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建构反垄断法的分析范式,即法律的价值、原则和规则三元素具有目标的一贯性、联系性和可期待性形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完整地概括了法的内涵。国内有学者把这种将反垄断法的价值、原则和规则相互联系和相互独立所组成的整体称作三元结构。“父爱+母爱”的温和性反垄断规制模式也可对该分析范式进行借鉴。

价值层面

法律的价值界定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现代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在合理的集中和过分集中之间确立界限,制止过分集中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力量的滥用。垄断作为有违市场稳定竞争秩序的行为,其因竞争而生,与竞争共存。“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体现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著名论断,它意味着反垄断法从其立法到司法实践中都十分关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且以其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并没有对个别、局部、暂时的利益予以强调和重视。反垄断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必然是从社会出发,以社会整体效益为基本价值理念,这属于反垄断法的宏观价值目标,亦属于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常量体现。

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消费是所有生产的唯一终点和目的。”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核心就在于对消费者注意力的把握和控制。笔者承认,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在反垄断法思想理念中具有重要核心地位,针对部分学者有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理念必然导致反垄断法多元价值体系形成的观点也持赞同态度,而且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第1条表明了我国在反垄断方面的多元价值目标体系。但是反垄断法实施与消费者保护之间有着共同的理路基础,并且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福利的保障实际上是处在一个终极的层面,即对竞争秩序利益的维护最终是为了消费者,并且,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注意力经济,其独特的用户锁定效应也使得消费者在其竞争生存空间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能性明显增加。因此,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应当始终秉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大化”这一最终价值目标,对平台企业依仗其市场地位所实施的大数据杀熟、泄露用户数据等一系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加监管,对尚未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有利于平台经济发展的行为则予以包容态度。

平台经济作为一个新兴的经济市场领域,我国在进行反垄断规制的价值取向还存在变量因素,即在当前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应当依据“平衡协调”“社会本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原则。在多元化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在参照法的普遍价值和国外反垄断立法通行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和平台经济市场的发展,确定价值目标次序,比如在平台经济发展的前期,即平台领域的“非法兴起2.0”阶段,整体上仍然维护平台经济这一新经济生产方式,为促进其稳定发展,就应该选择新的反垄断周期,从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双向融合促进的高度重视颠覆式创新,将“鼓励创新”放在反垄断的价值目标位序的首位;后期,为促进平台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则应该对价值目标次序进行变动,将“鼓励创新”价值理念后移,将“实质公平”等其他更为重要、有利于平台健康发展的价值理念前置。

原则层面

合法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保护合法垄断有利于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竞争,也有利于遏制过度竞争,维护有效竞争;非法垄断则是指拥有垄断优势地位者滥用其优势,以种种不正当手段抑制竞争对手,对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威胁,这才需要人们运用反垄断法的武器制裁之,当合法垄断成了反垄断制度利剑下的替罪羊时,反垄断规制就适得其反,其意味着反竞争,这也是现代反垄断制度运行百年间恩恩怨怨之所在。

若要终结此恩怨,首先就要平衡好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关系。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都是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违法判定原则,本身违法原则简便易行,合理原则自由高效,两大原则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此同时,二者在理论依据、适用范围、判定标准、判定程序、司法成本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两大原则彼此之间具有相对性和互补性,因此二者不能互相取缔,而是应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基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双边(多边)市场特性、交叉网络效应、跨界竞争性等特性和其冉冉升起的“新人身份”,僵硬性、教条化的本身违法原则虽然迎合“强化反垄断,反对资本无序扩张”的响应,但是如此严厉的打击注定不利于平台经济市场的自身成长,而相比之下,合理原则为解决反垄断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和平台垄断涵义的不确定性矛盾提供了一盏阿拉神灯,由此更有利于确定平台经济领域哪些是必须禁止的非法垄断,哪些是可予以保留的合法垄断。为迎合本文所倡导的“父爱+母爱”的温和性反垄断规制,应当建立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原则。

其次分析我国的平台经济市场反垄断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可见,基本采用的都是“事实描述+罚款结果”模式,而且,在“事实描述”与“罚款结果”之间很少有关联性的分析,有的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描述”也十分简单,仅是简短抽象地交代了部分因素条件,而很少具体予以介绍。由此可见,反垄断规制中行政执法机关有着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其是采取严厉父爱态度还是秉持柔和母爱态度就需要引入比例原则,此原则应当贯穿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始终,从垄断行为的认定到执法,从政府公权力的监管规制到私权行为的举报限制。

规则层面

反垄断法作为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通过确定相应的规则,使其体现出“法”所应有的规范性。由于规则的质量直接影响反垄断法是否属于良法,以及能否据此形成善治。因此,持续形成“好的规则”,是不断完善反垄断立法的重要目标。

1.规制视角:厚此薄彼、嫌富爱贫的“歧视视角”

平台经济市场类似于生态环境,根据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生存法则,“情境论”意义上的平台企业无非就是两种:强者与弱者。所谓强者,就是类似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这样的超级互联网企业,在一种平台类型甚至多种平台类型成为“平台老大”;而弱者则是强者以外的互联网企业,即有昔日辉煌今日名落孙山的失败者,也有借着“互联网+”的东风步入该领域的新生代。对于强者,若是依旧将其作为纯粹的市场私主体,则与实际情况不符。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公共性,应以组织的行为是否属于或类同国家行为为标准,即从身份公共性标准转换到行为公共性标准。从数据、资源、算法到服务,强者企业已经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具备了准公权力的性质或者公权力的属性,有时候其公共性属性与商业性属性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如果要真正实现创新与法治的协调发展,实现互联网领域的实质公平,该规制视角就不能是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的“上帝视角”,而应该是厚此薄彼、嫌富爱贫的“歧视视角”。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始终都要遵循“用硬性父爱态度规制强者,用柔和母爱态度规制弱者”的平台经济领域生存保护法则。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强者企业而言,因其公共性和商业性杂糅的属性使其具有公权力或者准公权力性质,仅将其作为私人主体,运用私法视角进行规制并不能对其垄断肆意的行为予以彻底性打压,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秉持“父爱主义”,对其加强反垄断规制力度。参照运用相关公法原理和功法价值,对其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适度采用规范公权力的方式约束其私权力,为其增加适度的公权力主体责任。而对于弱者企业而言,其经济实力和在互联网生态领域地位较低,若是也采用“父爱主义”严厉监管必定会不利于其生长发育,为避免杀死襁褓之婴,应当对其秉持“母爱主义”,以包容慈爱甚至主动保护为主,放松反垄断监管力度,减轻责任负担。

2.监管态度:前期包容审慎,后期容错纠错

平台经济领域产品的边际效用递增规律导致其垄断属于一种竞争性垄断,赭红市场结构既有竞争的特点,也有垄断的效应,垄断与竞争之间呈现正比关系。这也就导致该种垄断整体而言在一定范围内是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过分的政府干预和强硬的干预态度必然会带来市场的负反馈效应。政府对待平台经济市场必须转换监管态度,引入“谦抑理念”。谦抑就要求紧中有松,松中有度,既彰显父爱,又抒发母爱。前期,应当以包容审慎的态度为前提,采取“保护性预防规制”,进行事前监管,采用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以此应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风险;后期,建立一套容错纠错机制,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管制不良的垄断行为,让政府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恰当的力度予以干预,给予平台经营者适当的自由。如此才可以使得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相互协调、配合,从而使得平台经济领域达到“琴瑟和鸣”的理想境界,营造一个良好的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氛围,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健康高效发展。

3.法治与法制:“软”“硬”兼施

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为响应“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命令,政府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治理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但是政府并不是平台经济的唯一治理主体。换言之,仅依靠政府自身力量难以保证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其他自治主体的“插手”,以便更好地应对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平台,这样就“需要‘社会’站出来承担独立的功能”,以使“‘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三手’形成合力”,特别是在“负面清单”的全新治理机制下,彻底改变以往那种政府主导的单方面设计和规制方式,从而为民间自律和民间“软法”生产让渡出足够的成长空间,促进政府“硬法”与民间“软法”的协调与平衡,增强国家“硬法”与民间“软法”的互动发展,建立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多元反垄断监管与规制体制,加强业界自律和平台式企业等第三方监管,能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引领平台企业所连接的各个市场主体做出选择的方式倒逼企业合规,如此方可在平台经济领域形成“软”法、“硬”法兼施的监管机制和规制模式,从而保障平台经济领域各市场主体的权利。

4.上下左右关系: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性

首先,从整个法律体系出发,反垄断法要注意与上下位阶法律之间的协调关系,明确宪法的最高指导地位,协调好与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及其配套的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一直被誉为“经济宪法”,但是必须清楚该称誉只是为了凸显反垄断法的重要地位,而并非是给二者划上完全相同的等号。反垄断法仅仅是经济宪法的体现或具体化,其位于经济宪法之下,即“经济宪法—经济法—反垄断法”的位阶体系中,理清反垄断立法所需关注的上下关系,即经济宪法作为上位法,其位阶要高于经济法,当然也高于作为经济法子部门法的反垄断法。

其次,从整个经济法体系出发,协调好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金融财税层面,为促进平台企业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补贴优惠政策,是否有违公平竞争的理念?此时与反垄断法律制度如何协调平衡?还有注重效率产业政策法与追求自由公平的反垄断法之间也会存在冲突,此时如何协调规制?反垄断制度如何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国家中长期计划等的变化?

最后,从市场规制法层面考虑,注意反垄断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二者作为竞争法的两个重要部分,所关注的焦点与重心各不相同,二者相辅,对于一些反竞争的行为,是由何种制度去规制称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随着理论和实践发展而不断明晰,还要注意反垄断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衡量好消费者理念在反垄断制度中的地位,明确两部法律对消费者保护重视程度的不同,注意加强二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总之,避免反垄断法被“反不正当竞争化”或“消法化”。

四、结语

我们都希望生活在幸福的家庭中,单亲家庭——无论是只有父亲,还是只有母亲,往往都是不幸福的。完整而幸福的家庭肯定要充满爱,并且是完整的爱,既需要严父的爱,更需要慈母的爱。

费孝通先生20世纪30年代在江苏开弦弓村调研时,对父爱与母爱曾有过精彩的描述:“母亲对孩子总有点溺爱。当孩子淘气时。母亲往往不惩罚他而只吓唬说要告诉他的父亲。而父亲经常用敲打的办法来惩罚他。傍晚时分,常常听到一所房子里突然爆发一阵风暴,原来是一个坏脾气的父亲在打孩子。通常这阵风波往往由母亲调解而告平息。有时,也在夫妻之间引起一场争辩。”

平台经济领域不是“法外之地”,“要不要执法”显然是一个伪命题,“如何执法”才是问题的实质。法谦抑性原则的内在品格和政府谦抑干预的时代要求。反垄断法的父性如同反垄断法的保护机能,则母爱犹如反垄断法的保障机能,前者强调反垄断法应该对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惩戒,以维护互联网领域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后者则强调反垄断法应该防止反垄断规制的利剑过于锋利,以保障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发展活力。唯有“父爱+母爱”才是完美的反垄断规制,也唯有如此才可以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平台经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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