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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隐瞒行程 单位是否有权开除员工
发布时间:2022.04.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疫情防控时期,单位往往要求员工非必要不出省,去外地须提前报备,回来后主动做核酸并居家隔离。如员工隐瞒行程,无视防疫规定我行我素,单位或公司是否有权行使开除权?


【案例回放】

2020年3月,正处于疫情防控时期。在上海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工作的孙某计划周末与在深圳工作的丈夫到三亚见面并旅行散心。临行前,公司在微信群内通知,在疫情风险完全解除前,出省需向公司总经办报备,并向部门总监报备;原则上禁止出境,特殊情况出境需要总经办批准。违反前述规定,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开除。孙某担心请假申请不会获批,决定不向公司报备。她提着行李箱来到单位,准备下班之后直接赴机场。部门总监发现孙某有外出迹象,以公司的防控纪律劝阻她不要外出。见此,孙某改口说不去三亚了,打算在本地游玩,随后退了机票,将截图发给部门总监。但是当晚,她重新购买机票如期到三亚与丈夫会面,进行了为期两日的周末游,周日回到上海。

周一,孙女士正常上班,没有自行隔离。当天,人事部门按照防疫规定查看孙某的行程,发现孙某到过三亚。公司立即要求孙某离开办公场所,并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孙某不服,先后提起仲裁、诉讼,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其理由是公司之前发布的限制出行通知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没有效力。自己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单位开除孙某的决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案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从本案的事实看,该公司发布前述限制出行的通知,没有履行前述讨论、协商等程序,而是直接向孙某等全体员工送达的内容。但是法院认为,虽然该公司没有按照前述方式发布,但其发布形式简便快捷、符合疫情防控的实际形势,而且内容也符合当时政府发布的防控政策,该通知对孙某合法有效。事实上,公司也以在微信群内公示的方式,向孙某送达了该内容。孙某收到通知之后,不仅没有认真遵守,还瞒报、欺骗,增加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公司以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并且,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前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孙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疫情防控无小事。对单位发布的符合疫情防控需要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如果违反,单位便有权按照规定处理。

(宁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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